思福中国 | 详解美国保险的理赔杀手锏——不可抗辩条款-亚美8

发布日期:2019-11-04 16:05
保险赔付是每个购买寿险的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。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说过,美国保险公司不会出现找借口或故意拖延理赔的情况,这得益于美国保险合同中的“不可抗辩条款”。该条款充分解决了美国保险“理赔难”的问题。今天我们就来看下“不可抗辩条款”的来源、适用范围与理赔规则。
 
 
“不可抗辩条款”是什么?

在大多数的美国人寿保险合同里面,都会包含“不可抗辩条款(incontestability clause)”。下图是一份终身保单文件里的关于该条款的内容截图。

 

 
 

“不可抗辩条款”会规定在保单生效的2年或3年后,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“未如实陈述(misstatement)”而拒绝理赔主要用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。

 

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有利于投保人的条款呢?这要从欧洲人寿保险行业的发展说起。

 

 

“不可抗辩条款”的来源
 

在19世纪初的英国人寿保险市场,保险公司常用“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”这一理由拒绝赔付。类似的合同纠纷接连不断,当时的舆论甚至把保险公司戏虐为“伟大的拒付者”。

 

如此层出不穷的拒绝赔付纠纷使消费者不再信任保险公司,保险行业面临信任危机,保险公司的生存也受到威胁。为了挽回信用,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在1848年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。

该条款规定,在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,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误告、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。

 

该条款极大地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关系,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市场的热烈欢迎,为保险公司重新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,拯救了英国的人寿保险市场。

 

而到了1930年,不可抗辩条款更是成为法定条款,并在其后成为美国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固定条款。

为了约束保险人的行为,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,防止保险公司的不当得利,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于1930年在该州的保险法例中规定,所有的人寿保险保单必须包含不可抗辩条款,保障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。

 
 
 
 
“抗辩期”两年内发生的理赔情形
 

1864年,美国保险公司就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。美国的保单是这样规定的:

在可争议期限届满后(2年),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时存在欺诈为由进行抗辩。也就是说,在保单生效两年之后,即使存在欺诈,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。

 

如果在保单合约约定的两年内就发生了需要理赔的情形,而保险公司发现了投保人“未如实陈述(misstatement)”,那么可能出现三种处理结果:

 

1.退还保费;

2.不退保费;

3.按条款理赔。

 

前两种都会影响到我们的权益,甚至陷入无休止的官司纠缠,得不偿失因此,虽然有“不可抗辩条款”的保护,但我们一定要做到如实陈述和申请,一点非常重要。毕竟我们购买寿险是为了当发生意外时,还有保险公司提供经济来源,买的是一份踏实与安稳。如果靠着“未如实陈述”的手段购买,那么买到的就不是保险,而是风险与折磨,早晚会给自己带来麻烦。

 

 

不适用“不可抗辩条款”的两种情形

 

首先,“自杀”赔付通常不在“不可抗辩条款”的适用范围内。

 

其次,该条款适用的是“未如实陈述(misstatement)”的情形,如果被保险公司认定的性质为“欺诈(fraud)”,那么无法享受该条款的保护。

 

 

从19世纪初的保险行业信用危机中诞生,到现在的行业标准,近200年的发展才造就了如今的“不可抗辩条款”。有了这个杀手锏,关于美国保险理赔难不难、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这两个问题的答案,相信已经显而易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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